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13條 法規: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3條 處置設施之設置,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經選址作業者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應由主辦機關轉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備查後,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八條規定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