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低放處置設施最終處置之廢棄物,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自由水之體積不得超過總體積百分之零點五。二、在常溫常壓下不致引起爆炸。三、具耐火性。四、不得含有毒性、腐蝕性及感染性之物質。五、不得含有或產生危害人體之有毒氣體、蒸氣及煙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