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1條 法規: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三章 低放處置設施之場址及設計要求 第11條 低放處置設施封閉前,其排水與防滲設計,應能防止廢棄物與積水或滲漏水接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