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低放處置設施之設計,應確保其對設施外一般人所造成之個人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二五毫西弗,並應符合合理抑低原則。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