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0條 法規: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三章 低放處置設施之場址及設計要求 第10條 低放處置設施與安全有關系統及組件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可進行檢查、維護及測試。二、防範可預期之天然災害。三、具備緊急應變功能。四、具有相互替代性或備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