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規費收費標準 第12-1條 法規: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2-1條 依本標準收費之繳費期限,規定如下:一、契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第九條附表四核醫藥物,二個月。三、前二款以外,先服務後收費者,自收費通知單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