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規費收費標準 第9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8-09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9條
申請設計製作、核醫藥物產製、輻射安全防護評估及提供研發技術服務,徵收使用規費及成本計算,依附表五;其收費基準,依個案契約或訂購單核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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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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