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1條 法規: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21條 執行單位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經本會核准後,得將研發成果無償讓與具有較佳運用能力之學術或研究機構。執行單位應與無償讓與之受讓人約定,要求受讓人應依本辦法規定運用研發成果,且運用所獲得之總收入應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