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6條 天然放射性物質經主管機關公告納管後,其輻射劑量評估結果造成工作人員之年有效劑量大於六毫西弗者,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應對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並提出輻射防護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