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9條 受衍生廢棄物污染之設備、機具及場所清理後,其表面劑量率大於每小時○.一二微戈雷或對一般人所造成之個人年有效劑量大於一毫西弗者,不得外釋或轉作其他用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