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8條 衍生廢棄物之清理,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應於三十日前提出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