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3條 衍生廢棄物之轉讓,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應於三十日前,檢具載明轉讓之衍生廢棄物種類、數量、輻射特性及受讓人等書面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衍生廢棄物處理、貯存及掩埋場所之轉讓,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應於三十日前,檢具受讓人資料及其相關轉讓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