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1條 主管機關對衍生廢棄物之處理、貯存、運送與清理作業及其場所,得隨時派員檢查,並要求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檢送有關資料;有不合規定或危害公眾健康、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者,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應提出改善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