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0條 衍生廢棄物採用掩埋方式清理時,其掩埋場所應有防止污染擴散及開挖之設計。前項掩埋場所之再開挖,土地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