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7條 放射性廢棄物不得為符合第三條規定之比活度限值而採混合稀釋。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