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6條 放射性廢棄物依輻射劑量評估,一年內所造成個人之有效劑量不超過○.○一毫西弗,且集體劑量不超過一人西弗者,經提出輻射劑量評估報告及外釋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外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