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規則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之。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
- 第4條委員會議討論事項如左:一、關於原子能科技發展方針及政策之審議事項。二、關於原子能科技年度施政計畫之審議及考核事項。三、關…
- 第5條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前項所稱全體委員,包括主任…
- 第6條委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以備查考。
- 第7條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其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委員…
- 第8條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先期通知幕僚作業單位或有關人員。委員對於審議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 第9條委員會議列席人員如左:一、本會主任秘書、各業務處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二、其他經主任委員指定或邀請之人員。
- 第10條委員會議議程,依左列次序編列之:一、報告事項。二、討論事項。
- 第11條議程應於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但具有時效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議程者,經主席核定後,得併列入臨時議程,並於開會時分送之。
- 第12條各項議案經委員會議決議後,交由本會各有關承辦單位執行及管制考核。
- 第13條委員會議紀錄,應分別載明左列事項:一、會議次別。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主席之姓名。五、出、列席人員及請假人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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