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之。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由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