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運安會得優先保管有關資料及物品。於調查期間,得將已無調查需要之有關資料及物品返還遙控無人機所有人。運安會於調查報告發布後,應儘速將遙控無人機、殘骸、文件及手冊等相關資料及物品返還遙控無人機所有人。遙控無人機重大飛航事故如涉及人員死亡,運安會須獲檢察機關同意後,始得將相關資料及物品返還遙控無人機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