遙控無人機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3條 法規:遙控無人機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第3條 遙控無人機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及政府相關機關(構)應儘速將已知事故狀況通報運安會值日官。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及政府相關機關(構)應通報之事故如下:一、人員死亡或傷害。二、最大起飛重量逾二十五公斤之遙控無人機遭受實質損害。三、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影響者、或毀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