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11條 法規:運輸事故調查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第二章 運輸事故之調查 第11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指定一人擔任主任調查官,由其召集成立專案調查小組全權負責指揮調查,並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參與。專案調查小組於調查報告發布後解散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