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10條 法規:運輸事故調查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第二章 運輸事故之調查 第10條 第六條第一項涉及飛航、水路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儘速通知航空器及船舶之登記國、使用人國籍國、設計國及製造國之運輸事故調查機關,並得視實際情況儘速通知罹難乘客國籍國之運輸事故調查機關。第六條第一項涉及鐵道及公路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得視實際情況儘速通知運具所有人、使用人國籍國、設計國、製造國及罹難乘客國籍國之運輸事故調查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