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輕型載具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4條 法規:超輕型載具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第4條 超輕型載具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活動團體、超輕型載具所有人、超輕型載具操作人及政府相關機關(構)應協助及配合專案調查小組進行作業,並應提供主任調查官提出之需求及支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