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4條 法規: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第三章 重大鐵道事故認定 第4條 運安會接獲通報後,認有必要時,得先行任命現場調查官,率領先遣小組至事故現場。營運機關(構)、監理機關、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消防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構),應提供現場調查官必要之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