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2條 法規: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第四章 重大鐵道事故現場處理 第12條 重大鐵道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應維持現場之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之虞者,應與主任調查官協商後對事故現場進行必要之清理:一、對鐵道交通順暢及安全有重大影響。二、殘骸受到二度破壞。三、發生二次災害。四、一般民眾受到傷害。五、環境污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