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1條 法規: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第四章 重大鐵道事故現場處理 第11條 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地方政府或其他運安會認為適當且受委託之民間業者於調查期間,得按專案調查小組要求採取空中監測、攝影等措施,並將蒐集之資訊儘速通報運安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