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5條 法規: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第三章 重大水路事故認定 第5條 運安會接獲通報後,認有必要時,得先行任命現場調查官,率領先遣小組至事故現場,執行事故認定必要之作為,包含留置證物及證人。船舶所有人、營運人、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港口經營管理機關(構)、航港局或海巡署,應協助現場調查官執行任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