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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實質利害關係國之水路事故調查機關授權代表,於書面承諾保密及獲得主任調查官之同意,得從事下列工作:一、探查現場。
二、檢視船舶殘骸。
三、獲取證詞及提出訪談證人之問題。
四、檢視相關證據。
五、獲取相關文件影本。
六、參與航行資料紀錄器之解讀過程。
七、參與現場外調查工作,如零組件檢視、技術簡報、測試與模擬。
八、參加有關分析報告、調查結果、原因及改善建議等之調查進度會議。
九、對各項調查過程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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