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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主任調查官為執行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認有必要時,得邀請下列機關(構)之代表及專家組成之調查團隊,加入專案調查小組:一、航港局。
二、事故有關機關(構)。
三、船舶所有人或營運人。
四、實質利害關係國之水路事故調查機關。
五、其他水路運輸安全相關專業組織。
律師及保險公司代表不得參與專案調查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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