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6條 法規: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第五章 重大水路事故調查 第16條 主任調查官為執行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認有必要時,得邀請下列機關(構)之代表及專家組成之調查團隊,加入專案調查小組:一、航港局。二、事故有關機關(構)。三、船舶所有人或營運人。四、實質利害關係國之水路事故調查機關。五、其他水路運輸安全相關專業組織。律師及保險公司代表不得參與專案調查小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