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6條 法規: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第三章 重大飛航事故認定 第6條 運安會接獲通報後,認有必要時,得先行任命現場調查官,率領先遣小組至事故現場,執行事故認定必要之作為。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航空站經營人、民航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務公司)、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構),應協助現場調查官執行任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