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6條 法規: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第五章 重大飛航事故調查 第16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參照國際民航組織規定,於事故認定後三十日內通報國際民航組織及航空器登記國、航空器所有人及使用人國籍國、航空器設計國、航空器製造國、罹難乘客國籍國之飛航事故調查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