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之虞者,主任調查官得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同意對重大飛航事故之現場進行必要之清理:
一、殘骸受到二度破壞。
二、發生二次災害。
三、一般民眾受到傷害。
四、環境污染。
五、機場無法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