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1條 法規: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第四章 重大飛航事故現場處理 第11條 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航空站經營人、民航局、港務公司、航港局或海岸巡防機關應提供調查指揮中心作業及航空器殘骸暫存所需場地、通信及辦公設備。運安會得協請地方政府及各警察機關對事故地區執行必要之安全維護及戒護措施,避免事故航空器之殘骸或所裝載之危險物品危及民眾安全,並防止現場遭人為破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