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法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人事業務目 第8條 主任委員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六份,送交新任主任委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會,一份送移交人員,四份函報行政院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