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6條 法規: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法制業務目 第16條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之收支餘絀表至少應揭示下列項目:一、業務收入。二、業務支出。三、業務外收入及支出。四、所得稅費用(利益)。五、本期賸餘(短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