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3條 法規: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法制業務目 第13條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均按月支給,其支給基準之訂定或變更,應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本會核准。前項人員屬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之適用對象者,其支給上限應依該表之領受限制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