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法規: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第2條 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者,每頻道、每營業項目之審查費、證照費收費基準如下:一、審查費:(一)申請經營者:新臺幣五萬元。(二)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照者:新臺幣五萬元。二、證照費:(一)核發新照者:新臺幣五千元。(二)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照者:新臺幣五千元。(三)因所載內容變更申請換發及因執照遺失、執照毀損申請補發者:新臺幣五千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