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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憲法條文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第1條本標準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六條訂定之。 -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六條訂定之。
第2條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者,每頻道、每營業項目之審查費、證照費收費基準如下:一、審查費:(一)申請經營者:新臺幣五萬元。(二)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照者:新臺幣五萬元。二、證照費:(一)核發新照者:新臺幣五千元。(二)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照者:新臺幣五千元。(三)因所載內容變更申請換發及因執照遺失、執照毀損申請補發者:新臺幣五千元。 -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者,每頻道、每營業項目之審查費、證照費收費基準如下:一、審查費:(一)申請經營者:新臺幣五萬元。
(二)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照者:新臺幣五萬元。
二、證照費:(一)核發新照者:新臺幣五千元。
(二)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照者:新臺幣五千元。
(三)因所載內容變更申請換發及因執照遺失、執照毀損申請補發者:新臺幣五千元。
第3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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