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空間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法規: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空間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第3條 申請建物電信設備設計圖說審查、完工審驗及審定證明者,應依建築物電信設備規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以下簡稱收費基準表),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或本會委託代收規費之金融機構繳交規費。前項審查費及審驗費於申請時收取;證照費於核發審定證明時收取。第一項規費,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繳納,其受款人應載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