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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空間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建築物因電信設備變更設計,重新申請建築物電信設備之設計圖說審查時,其審查費應依收費基準表所定收費金額百分之八十收取。
前項變更設計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建築物樓層數變更,致需變更設計電信設備者。
二、建築物用途變更,致需變更設計電信設備者。
三、電信室位置與設計圖說不在同一樓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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