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建築物因電信設備變更設計,重新申請建築物電信設備之設計圖說審查時,其審查費應依收費基準表所定收費金額百分之八十收取。前項變更設計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建築物樓層數變更,致需變更設計電信設備者。二、建築物用途變更,致需變更設計電信設備者。三、電信室位置與設計圖說不在同一樓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