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 第3條 法規: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3條 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得播送廣告三次;逾三十分鐘達六十分鐘者,得播送廣告六次;逾六十分鐘者,依前述原則計算之。現場實況轉播,廣告播送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第一項播送廣告次數之計算含節目前後播出及中間插播之廣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