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相關法規 衛星廣播電視法母法 第12條 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被評論者要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給予相當答辯之機會,應在節目評論播出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