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35條 法規:衛星廣播電視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相關法規 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節目及廣告管理 第35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廣告內容時,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始得播送。前項規定,於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在國內流通之產品或服務廣告,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