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一、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二、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三、頻道或節目異動之通知。四、與該播送節目相關,且非屬廣告性質之內容。五、依其他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