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 第8條 法規: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8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請換照者,填具之申請書、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營運計畫資料不全得補正者,應令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時,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