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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請換照之案件,應以每頻道為申請單位並分別核發執照。
申請案件應於收件日起六個月內決定之。
申請案件未能於前項期間處理終結者,主管機關得將審查期間延長至執照效期屆滿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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