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第16條 法規: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16條 申請案件應於收件日起六個月內決定之。申請案件未能於前項期間處理終結者,主管機關得將審查期間延長最長六個月之期間,並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