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第15條 法規: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15條 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案件,經許可者,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再檢具公司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申請經營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案件,應以每頻道為申請單位並分別核發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