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相關法規 廣播電視法母法 第二章 廣播電視營運管理 第7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廣播、電視事業之組織規定如下:一、廣播事業應分設節目、工程及管理部門外,並應視其性質增設新聞、教學、業務、專業廣播或其他有關部門。其員額自定之。二、電視事業應分設新聞、節目、工程及管理部門外,並應視其性質增設教學、業務或其他有關部門。其員額自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